连续四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 银保监会拟首次设立“保险+养老社区业务”门槛
时间:2025-07-06 05:22:45 出处:热点阅读(143)
原标题:独家 |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连续率不B类立保老社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 银保监会拟首次设立“保险+养老社区业务”门槛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季度及上监会槛1月4日,综合综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偿付充足次设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就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在业内征求意见。低于通知拟首次从净资产、风险综合偿付充足率、评级风险综合评级、银保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等多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提出要求。拟首
据了解,险养“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区业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即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连续率不B类立保老社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季度及上监会槛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综合综合业务。
通知明确,偿付充足次设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四)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六)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七)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还表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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