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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颐和地产及时任公司董事收警示函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热点   来源:休闲  查看: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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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84号

关于对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产何建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及时警示决定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

经查,司董事收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地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颐和地产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期披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露年第五十条、年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报告规定。何建梁时任公司董事、颐和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颐和地产、何建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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